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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先別急著動存款!一個動作,可能讓你從孝子變罪犯

當親人永遠地離開我們,除了無盡的悲傷,緊接而來的是一連串現實的殯葬、醫療費用。這時,許多人會直覺地想:「爸爸的戶頭裡還有錢,我先拿他的印章和存摺去領一些出來應急吧!」

 

 

請立刻停止這個想法!

這個看似合乎情理、為了處理後事的行為,在法律上卻是一個極度危險的陷阱。您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同時觸犯了「偽造文書」和「詐欺取財」兩項重罪,不僅可能面臨最高五年的刑期,更會讓家族關係陷入無法挽回的糾紛。

 


 

壹、為什麼會這麼嚴重?您必須懂的「遺產公同共有」

法律規定,當一個人死亡的那一刻,繼承就立即開始了 。他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就不再是他個人的,而是瞬間變成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的財產

 

  • 什麼是「公同共有」? 白話來說,就是這筆錢在分割清楚前,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的一個大錢包。任何單獨一位繼承人都無權擅自決定如何使用,必須獲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能動用。

 


 

貳、擅自領錢,您會觸犯的兩大刑事重罪

當您拿著過世親人的印章和存摺去銀行櫃檯時,您等於是向銀行上演了一齣戲,而這齣戲的劇本,就包含了兩項犯罪行為:

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 您偽造了什麼? 您偽造了「取款憑條」這份文件。因為當存款戶本人過世後,他授權給銀行的印鑑或簽名就同步失效了。您蓋上他的印章或模仿他的簽名,就是在製作一份「冒充亡者本人來領錢」的虛假文書。

 

  • 法院怎麼看?
    • 不一定要有實際損害:只要您的行為「有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就已構成犯罪。擅自提款會減少其他繼承人能繼承的金額,並影響銀行對帳戶管理的正確性,這就「足以生損害」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93號刑事判決參照。)。
    • 人死了也一樣:別以為戶名本人已過世就沒關係。法院認為,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文件的公共信用,只要這份文件可能讓社會大眾誤信為真,就算文件上的人已經不在了,仍然構成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66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詐欺取財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 您欺騙了誰? 您欺騙了銀行行員。 您透過遞交那張偽造的取款憑條(法律上稱為「施以詐術」),讓行員誤以為是存款人本人來領錢,進而將那筆屬於「全體繼承人」的錢,交付給了您個人。

 

【法律上的競合關係】 由於「偽造取款單」和「用它來騙錢」是一個接續的動作,法律上稱之為「想像競合犯」。法院在判決時,會依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選擇刑責較重的罪名來處罰,通常會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叁、最常見的藉口:「我是為了辦後事!」法院為什麼不買單?

這是幾乎每個被告都會提出的抗辯。但法院的立場非常堅定:

您提領款項的「動機或用途」,完全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 關鍵在於「不法所有意圖」:即使您是為了支付喪葬費、醫藥費或清償亡者債務,這些款項本質上仍是全體繼承人共有的。在沒有經過大家同意前,您擅自將錢領出,就是將「共有財產」變成「由您一人支配」,這就構成了法律上的「不法所有意圖」。

 


 

肆、真實案例的血淚教訓:法院是怎麼判的?

  • 案例一:為辦後事盜領丈夫存款 鄭姓女子在配偶過世後,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盜用丈夫印章領錢。儘管她辯稱部分款項是用於喪葬費,法院最終仍認定她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刑事判決參照)。

 

  • 案例二:以為ATM提款就沒事?劉姓姊妹利用保管父親提款卡的機會,在父親過世後,直接到ATM輸入密碼提領現金 。法院認為,這同樣構成「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俗稱盜打ATM),與偽造文書罪一樣嚴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參照)。

 

  • 案例三:盜領配偶9萬5千元,換來有期徒刑 羅姓女子在丈夫過世後,同樣冒用名義到郵局提領存款9萬5千元 。最終被法院判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參照)。

 


 

伍、結論與正確做法

處理親人遺產,情感上雖哀慟,程序上更需謹慎。擅自提領存款的行為,看似是家務事的延伸,實則已踏入刑法的禁區。

 

正確的處理方式只有一種:

1.保持帳戶原狀:切勿自行提領或轉帳。

2.與全體繼承人溝通:召開家庭會議,對遺產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擔達成共識。

3.循合法途徑辦理:備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身分證件與印鑑、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共同至金融機構辦理繼承手續。

 

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或對程序有任何疑慮,請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切勿因一時的方便或疏忽,讓原本應是對親人的追思,演變成一場無法收拾的法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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