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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瑕疵,我可以拒付尾款嗎?業主與包商的付款爭議解析

壹、前言

「裝潢好的新家,牆壁卻漏水」、「廠商蓋好的廠房,地板居然是斜的」,在工程承攬案件中,最常見的糾紛莫過於業主(定作人)認為工程品質有瑕疵,因而拒絕支付尾款,而包商(承攬人)則堅稱工作已完成,催討款項 。雙方僵持不下,對簿公堂,法院究竟會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本文將從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深入解析這類承攬報酬爭議,幫助業主和包商了解各自的權利義務。

 

貳、釐清關鍵概念:「工作完成」不等於「工作無瑕疵」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民法》承攬契約的核心精神。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承攬契約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由此可知,承攬契約的核心在於「完成一定之工作」,而報酬的給付則以「工作完成」為前提。

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區分兩個概念 :

  1. 工作是否完成:指包商是否已經依照合約約定的項目,施作完畢。例如,約定要蓋一棟三層樓的房子,房子蓋好了,就叫「工作完成」。
  2. 完成的工作有無瑕疵:指蓋好的房子,品質是否符合約定,或有無漏水、龜裂等問題 。
  3.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明確指出,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換言之,即使工作物有瑕疵,仍然可能被認定為「工作已完成」,此時爭議的焦點就從「該不該付錢」轉變為「該如何處理瑕疵」。

 

參、業主發現瑕疵時,法律規定的正確SOP

當業主發現工程有瑕疵時,並不能立刻、無條件地拒付所有工程款,法律設計了一套處理流程,業主必須依序行使權利:

 

Step 1:催告包商修補(瑕疵修補請求權)

這是最重要,也是第一步。根據《民法》第493條第1項,業主必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也就是說,您必須用書面(如存證信函)方式,明確告知包商瑕疵在哪裡,並給予一段合理的修補時間 。

若未履行這個「催告」程序,業主後續的權利主張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Step 2:若包商不修補,業主才能採取後續行動 如果包商在您給的期限內置之不理、拒絕修補,或瑕疵根本無法修補,此時業主才能啟動下一步的權利:

  • 自行修補,請求費用:您可以自己找其他廠商來修補,再將這筆「必要之費用」向原包商請求償還,或從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抵銷) 。
  • 請求減少報酬:您可以請求減少工程款,減少的金額通常以瑕疵部分的修補費用來計算 。
  • 解除契約:這僅限於「瑕疵非常嚴重」,導致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時才能主張。如果工作物是建築物,原則上不得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報酬 。
  • 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瑕疵的發生是可歸責於包商,例如偷工減料,除了上述權利外,您還可以額外請求因此造成的其他損失。

 

肆、法院裁判的實務見解

  • 業主主張瑕疵,應負舉證責任:業主必須提出證據(如照片、鑑定報告)來證明瑕疵確實存在,並且是包商的施工造成的 。
  • 未經催告修補,不得逕行主張修補費用或減少報酬: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定作人應先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若未經合法催告修補,定作人即自行修補或逕行主張減少報酬,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 瑕疵修補費用與工程款的抵銷:若業主已合法催告修補,而承攬人未於期限內修補,業主自行修補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主張與未付工程款進行抵銷。然而,定作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工程款時,應與承攬人應負之瑕疵補正或損害賠償「相當」,不得拒絕全部給付。
  • 何時才算「工作未完成」?:如果工程的瑕疵嚴重到「結構不符圖說」或「完全不具備契約約定的效用」,這種程度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工作尚未完成」,此時業主拒付報酬才站得住腳 。

 

伍、結論與建議

綜合上述,面對工程瑕疵與付款爭議,法院的審理重點在於:工程是否已完成 、瑕疵是否存在且可歸責 、以及業主是否已合法催告修補

  • .給業主的建議:發現瑕疵時,務必第一時間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拍照存證並限期要求包商修補 。保留所有溝通過程與修補費用的單據,這將是您日後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 。
  • 給包商的建議:應確保施工品質符合契約約定,並在業主反應問題時積極處理 。完善的合約與詳盡的施工紀錄,是保護自己、避免無謂爭議的最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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