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本票、股票的代價:不只賠錢,還可能吃上十年牢飯!
在現代商業社會,支票、本票、股票等「有價證券」就像是紙上的金錢,扮演著關鍵的信用角色。但如果有人動了歪腦筋,偽造或竄改這些票據,將會引發什麼樣的法律風暴?這不只是一場民事的金錢糾紛,更是一張通往監獄的單程票。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的可怕,以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紅線。
壹、什麼行為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想像一下,有人未經您同意,就冒用您的名義簽發了一張本票,這就是最典型的偽造。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可能構成犯罪,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還可能被併科最高九萬元的罰金。
一、偽造或變造的是「有價證券」
這不只是指政府公債或公司股票。任何具有財產價值、能在市面上流通,並且權利義務都記載在上面的紙本憑證,都可能算是「有價證券」,例如:
- 本票、支票:最常見的支付工具。
- 載貨證券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提貨單。
- 外國股票:即使是國外的股票,也同樣受到台灣法律的保護。
二、行為是「偽造」或「變造」
- 偽造:白話來說就是「無中生有」。一個沒有權力製作票據的人,冒用別人的名義製作出一張假的票據。例如,盜刻他人印章,偽造一張以他人為發票人的本票。
- 變造:則是「竄改真的」。在一張真實的票據上動手腳,例如,將支票上的金額從「壹萬元」改成「壹拾萬元」,使其內容失真。
三、主觀上「意圖拿出來使用」
這條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不是偽造來自己欣賞的。他必須打從心裡就打算把這張假的票據拿到市面上流通,讓別人誤以為是真的並接受它。
貳、犯罪後果有多嚴重?
一、刑罰:最重十年的牢獄之災 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並可能加上罰金。
二、沒收:犯罪工具和成品通通充公 不論是偽造的票據本身,還是用來偽造的印章、原料、設備,不管是不是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都將被依法沒收。
參、偽造票據又拿去騙錢,會罪加一等嗎?
在現實中,偽造票據的人通常是為了騙取財物。那麼,這跟「詐欺罪」有什麼關係?法院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單純換錢,不另算詐欺:如果只是拿偽造的支票去換取票面上的等值現金,因為「行使偽造票據」本身就帶有欺騙的性質,法院通常會認為這只觸犯了偽造有價證券罪,不再另外計算詐欺罪。
2.拿假票據當「擔保品」借錢,構成兩罪:如果拿偽造的股票當作抵押品,去向銀行或他人借款,這時除了「行使偽造票據」外,還多了一個「用假擔保品騙取貸款」的詐欺行為。法院會認為這觸犯了偽造有價證券和詐欺取財兩項罪名,並從較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來處罰。
3.用假股票騙取「超額」金錢,構成兩罪:假設偽造一張面額10元的假股票,卻謊稱這是潛力無限的績優股,並以每股100元的價格騙人購買。這種行為騙取的金額遠超過票面價值,已經是另一個獨立的詐欺行為,同樣會被認定觸犯兩罪,並從重處罰。
肆、有沒有可能減刑?—「情堪憫恕」的考量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法官認為被告的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即便判處最輕的刑度(三年)仍然太重,可以引用《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
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定考量到被告是為了安撫互助會會員,一時情急才偽造本票,且過程中未獲得任何私利,犯後態度良好,最終認定其情狀可憫,給予減刑並宣告緩刑,但這終究是極少數的例外。
伍、結論:守法才是根本之道
偽造有價證券是一項重罪,它不僅破壞了社會的金融秩序,更可能讓您付出慘痛的代價—長年的牢獄之災與終生的信用破產。無論動機為何,切勿以身試法。在進行任何票據交易時,務必再三確認其真偽與合法性。若有任何疑慮,請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保護自己,也避免誤觸法網,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