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為詐騙集團的成員,主要擔任角色為提供自己的帳戶給詐騙集團作為洗錢之用,某年某月某日此詐騙集團成員B在網路結識C,而向C以投資可獲利為由,騙取C匯款32000元之美金到A帳戶,嗣後經C察覺不對勁報警處理,並委託本所律師對A提告求償32000元之美金損失,法院認定A提供自己帳戶供詐騙集團洗錢的行為,確實已構成C的損害,而判決A應該賠償32000元的美金給C。(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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