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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 彰化/法律事務所

偽造有價證券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在某年某月某日透過B的介紹,向C借款,C要求A出具本票及土地抵押供擔保才願意借款,A因知悉自己信用不佳,為了取信於C,A私自竊取其兄D的土地權狀、私章、郵局帳戶,向C宣稱自己就是D,並擅自以D的名義蓋印D的私章出具二張80萬元跟30萬元的本票給C,同時並以D的名義,用D的土地設定80萬元、30萬元債權的抵押權給C擔保後,C隨後即匯款80萬元跟30萬元到D的郵局帳戶。A之後便從D的郵局帳戶領走該二筆借款,後因未還款給C,C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法院認定C並無此二筆債權存在,事後C委託本所律師對A提告偽造有價證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地檢署將A起訴至法院後,遭法院判處1年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偽造有價證券案,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日期:108年12月13日;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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