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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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男遭地檢署起訴認為其在網路上透過網路通訊軟體結識B少女,並以女性大頭貼照片佯裝自己為女性,與B交談提及互換裸照,要求B拍攝裸照給自己,B便將拍攝的裸照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傳送給A,有以詐術使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嫌,移送到法院進行審理。經本所律師為A進行辯護,認為所查扣的少女照片雖是從A的電腦所扣得,但不能依此推論A即是詐欺B拍攝照片的人,且這些照片在網路上也極易取得等語。使法院認為地檢署舉證不足,而認定A無罪,經地檢署不服又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也認定A無罪而駁回檢察署的上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8年5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日期: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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