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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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B為前男女朋友,在分手前夕A邀B到汽車旅館談論分手事宜,兩人在談論過程中發生爭吵,A因此掐傷B的脖子,之後兩人即在該房間內發生性關係。兩人在退房後,A帶B到派出所報案,A向員警坦承有掐傷B,做完筆錄後,兩人便回到B的租屋處過夜,在過夜時期兩人再度發生性關係,之後A睡到中午就離開B租屋處。過了不久B就對A提告性侵害,A委託本所律師辯護,律師以B在與A到派出所報案時即可向員警報案性侵害,以及在B租屋處過夜時,B亦可趁A熟睡之時逃離租屋處報案等為由進行辯護,最終A獲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妨害性自主案,彰化地方檢察署,不起訴日期: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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