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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 彰化/法律事務所

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B為夫妻,兩人因感情失和,B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及爭取兩人所生的C女的監護權,A前來委託本所律師為其爭取C的監護權,本所律師以B自兩造分居以來經常出國顯少來A家中探視C,且C現主要均與A居住在一起,由A負責照顧C的生活起居為由,及對B時常詆毀A為不友善父母極力澄清辯護,請法院認定A較適合擔任C的監護權人,嗣經法院裁定准A擔任C的監護權人。(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日期: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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