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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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所有甲土地是屬未臨路之袋地,A便委託本所向B等53人所有之乙地提出通行權訴訟,經法院認定本所主張通行之範圍為五公尺寬度範圍,並未擴大使用範圍,自應屬侵害最少之處所,且甲地土地為農牧用地,有通行農用機具之必要,故A為通行農用機具及大型農耕機通行之用,主張通行方案道路寬度應達5公尺,合正常使用範圍,應為合理。又A預供作種植農作物及申請合法資材、興建相關農業設施使用,基於農業機械化之需求,可認A有使用農具、車輛協助農作及載運農產品之需求及有通行農耕機之必要,是A請求B等53人同意、容忍在其通行範圍內鋪設柏油或水泥路面,而獲A可通行乙地且可在乙地上鋪設柏油做為通行之用。(確認通行權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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