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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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與B共有甲地,多年來因雙方就此甲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前來本所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甲地之強制分割,後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所提之分割方案,甲地上建物為A所興建,坐落於甲地西北角,則由A取得甲土地西北角之區塊,核與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相符,亦使現存建物與土地均歸屬A所有,有利於分割後系爭土地之價值與經濟效用,尚屬妥適。再酌以甲土地經分割後之各區塊地形尚屬方正,A取得之編號區塊與巷道相接;B取得之編號區塊與巷道皆有相臨,出入均屬便利。復核A所提方案換算各共有人所分得面積,與分割前以應有部分所換算面積相符,亦徵A方案堪值採取,屬妥適之分割方案而採納(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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