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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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與B等40人共有甲地,多年來因共有人間就甲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向法院提起甲地之強制分割,B對於A所提之分割方案極為不滿而不同意,便前來委託本所向法院提出新的分割方案,後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所提之分割方案,此方案保留兩造現有建物,因該建物與共有人間在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等情,又為考慮保留建物完整,分割後土地形狀較為規則及留供道路使用之土地等情,分割後面積與其原應有部分面積相較,則互有增減,但增減面積幅度不大,堪稱公平妥適之方案,而予以採用。(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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