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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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與B等23人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地,多年來因共有人間就甲、乙、丙、丁、戊、己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向法院提起甲、乙、丙、丁、戊、己地之強制分割,B對於A所提之分割方案極為不滿而不同意,便前來委託本所向法院提出新的分割方案,後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所提之分割方案,此方案係按土地使用現況而為分割,能避免現有建物遭拆除,其餘共有人亦都同意此方案,再B所提方案就各共有人分得之價值變動,較A所提方案少,共有人間需找補之金額,相較之下不至於造成過度負擔,應為較公平、合理之方案堪稱公平妥適之方案,而予以採用。(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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