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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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與B等8人共有甲地,多年來因共有人間就甲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向法院提起甲地之強制分割,B對於A所提之分割方案極為不滿而不同意,便前來委託本所向法院提出新的分割方案,後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所提之分割方案,所規劃之坵塊大致相同,且東側均有規劃道路,而甲土地為農牧用地,道路主要係供農用機具通行之用,東側之道路寬度2.5公尺至4公尺間,應已足供農耕機具、小型貨車通行,且規劃道路寬度越大,將減少共有人分割後可分配所有並使用收益之面積,B所提方案僅就東側規劃3.5米道路,應以足供農耕使用,而A所提方案東側規劃5米道路、C所提方案東側規劃路寬6米道路,相較於B所提方案,A方案、C方案規劃道路寬度較寬,顯然減少共有人日後可分配使用收益之面積,已難認是對共有人有利之分割方法。又A方案、C方案之西側,均規劃道路由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然部分共有人並無須自該道路對外通行,該分割方法對於無須通行該處之共有人仍須分擔此部分道路面積,對未使用西側道路對外通行之共有人顯不公平,故B方案最符合共有人利益之分割方案,而予以採用(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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