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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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向其配偶B提出離婚訴訟,並向爭取小孩之監護權歸A,B便前來本所委託為其處理本案訴訟,我方主張A係因有外遇才會要與B離婚,故離婚可歸責性在於A,A提起離婚訴訟無理由,且A在外遇期間,均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給B和小孩,A應向B給付家庭生活費,經法院認定B對於離婚並無任何可歸責性,而A現階段確實未與B同住而有未給付家庭生活費之情形,而駁回A之離婚訴訟,並准許我方B請求A的給付家庭生活費訴訟。(離婚案,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日期: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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