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 A於臉書上看到投資訊息,即加入B的LINE為好友,B向A表示想租A的銀行帳戶供投資公司合法使用,B並傳合約書給A過目,合約書上第六條有載明不可用於洗錢,A相信後便把自己的銀行帳戶資料傳送給B,後該帳戶被列為警示戶,隨後A即被以涉嫌幫助詐欺與洗錢罪嫌偵辦,A前來本所委託律師為其辯護,律師為其主張A與B對話時,有向B確認此家投資公司的合法性,僅因一時誤信B的話術,才會把自己的帳戶資料交給B,難認A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經地檢署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而給予A不起訴處分(詐欺案,彰化地檢,處分日期: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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