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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 彰化/法律事務所

終止契約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 A、B於民國110年6月間簽訂承攬契約,A將甲房屋,委由B進行室內修繕及增建4樓工程。A、B約定於簽約後10日內開工,自開工日起算165工作日完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然B無故延宕工程,且有違規增建4樓屋簷、擅自移動抽水馬達及未依約施工等情事,A委託本所向法院對B提起終止承攬契約及返還所給付之180萬元工程款,經法院認定B實際施作之工程項目及價值,經鑑定後僅有1,316,553元,則於A終止承攬契約後,B除就未施工完成部分之工程,無承攬報酬請求權,且就承攬契約終止前受領A給付超過1,316,553元部分之法律上原因,亦於契約終止而失其存在,則A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B返還483,447元有理由。(終止契約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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