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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 A與B人共有甲、乙兩筆土地,多年來因雙方就甲、乙兩筆土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前來本所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甲、乙兩筆土地之強制分割,因甲、乙兩筆土地A、B兩人均是農業發展條例實施後所取得土地所有權,分割後須達0.25公頃方可原物分割,但甲、乙兩筆土地均無法成此要件,只好主張變價分割,由A、B兩人依照土地持分比例分配價金,後經法院認定甲、乙2筆土地如採原物分割,將違反上揭農發條例之規定,不利於農牧用地整體之使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造成農地細分,故本所律師所主張之變價分割可採,屬適當公平方案。(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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