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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彰化/法律事務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與B發生婚姻外情,交往期間,B持手機拍攝不雅影像,嗣B之配偶C於不詳時間取得此不雅影像,使用Messenger通訊軟體訊息功能將不雅影像傳送予D,欲透過D阻止上開婚外情。被告取得不雅影像後於同日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功能,將此不雅影像傳送予訴外人E、F、G觀覽,A憤而對B提告請求精神賠償60萬元,D前來委託本所律師處理此案,經法院認定D應賠償A為10萬元之精神賠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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