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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彰化/法律事務所

過失傷害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於民國110年5月間,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駛至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與和平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和平路,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停等經國路之號誌轉為「左轉箭頭綠燈」,即逕行直接左轉,欲進入和平路,適同一時、地,有B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原亦應注意汽車(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待經國路與和平路交岔路口之號誌轉為綠燈,即貿然闖紅燈進入該路口,因雙方均有前揭之疏失,故見對方駛來,煞避均已然不及,2車遂於經國路與和平路交岔路口處發生碰撞,因適有C騎乘車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甲區和平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而於上開路口待轉區處停等紅燈,B所騎乘之上開大型重型機車遂因其本人及A之上開疏失而再滑行與C所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C人車倒地後,因此受有多重外傷(雙側血胸併主動脈瘤剝離、脾臟破裂、右腎血腫、十二指腸出血、結腸穿孔、骨盆骨折)等傷害及受有直腸受損難以修復,無法閉合(需)終生人工肛門之重傷害,C之家屬委託本所律師對A、B等2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經法院判處A、B各為6個月及5個月之有期徒刑。(卓君豪、陳信奇均送醫救治)。(過失傷害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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