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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彰化/法律事務所

妨害性自主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被檢方以B有重度智能障礙,且係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妨害性自主之犯意聯絡,同案被告C於108年11月間,先以餅乾引誘B進入其住所內,隨後A與C即以玩遊戲為名,要求並動手脫掉B所穿之運動服及褲子,接著2人即違反B之意願,輪流以手撫摸B胸部,並以手撫摸B之陰部,並強吻B之嘴巴。另A於108年11月間某日下午之某時,基於侵入住宅及傷害之犯意,侵入B之住處,徒手毆打B之臉頰。因認A所為,分別係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而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應論以刑法第224條之1之二人以上共同對心智缺陷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罪(以下簡稱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A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適格之補強證據,據以擔保被害人A女上開證述內容之真實性,自不構成加重強制猥褻、傷害、侵入住宅等罪,經法院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而判決A無罪,後B不服提起上訴,亦經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妨害性自主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台中高分院,判決日期: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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