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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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被繼承人A於民國106年9月間死亡,B、C、D、E、G、H、I均為A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7。而被繼承人A所遺遺產均經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並依法申報遺產稅後,惟因B遲未出面致無法辦理遺產分割協議登記,C即委託本所律師向全體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認定本所律師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全體共有人應繼分比例,未影響B權利,應符合共有人之全體利益, 為有理由。(分割遺產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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