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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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B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A為其監護人,而A為支付長期醫療與療養照護B之費用及衍生之負債,以維B之利益,前來委託本所向法院聲請准A代理B處分B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認定B可實際動用之資產,確無法長期支付龐大醫療照護費用,且B並無所得,可認B無謀生能力,是A主張其擔任B之監護人,為B之利益,有代理B出售處分不動產,以出售處分後之價款支付B所需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B之利益,而有所准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案,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日期: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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