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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特留分 彰化/法律事務所

返還特留分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 被繼承人A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死亡,遺有甲地、乙地、丙屋、銀行與郵局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 627,978元之遺產及郵局定存解約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因被繼承人A生前立有遺囑,將甲地、丙屋分由繼承人B單獨繼承;乙地由繼承人C單獨繼承;附表編號4、5、6金融帳號存款共627,978元及郵局定存解約現金20萬元於扣除喪葬費用320,140元後由繼承人D單獨取得507,838元。D認為該遺囑關於附表編號甲地、乙地、丙屋之指定違反特留分規定,D多次向B、C兩人表達好好溝通遺產要如何處理,惟B、C仍置之不理,而向地政事務所及地方稅務局就附表編號甲地、乙地辦理登記為B、C單獨所有,丙屋辦理稅籍變更登記為B單獨所有,D即委託本所律師向B、C兩人提起返還特留分訴訟,法院認定甲地、乙地、丙屋產權過戶為B、C兩人單獨所有,已對D所存在於之特留分有所妨害,而判決B、C兩人應將上開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特留分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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