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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 彰化/法律事務所

分割遺產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 被繼承人A於民國73年9月23日死亡,B、C、D、E、G、H、I、J、K、L均為A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A遺有甲地,經法院判決分割認定由訴外人M就被繼承人A所有上開甲地土地持分部分,補償新台幣(下同)1,360,161元予B等10人公同共有,訴外人M並將由B等10人公同共有取得之價金1,360,161元提存於法院提存所(108年度存字第387號)。然L竟不願與B等9人共同前去法院領取補償金1,360,161元,B委託本所律師向全體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認定B請求判決分割遺產以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由B等10人各按其應繼分比例取得相應之數額,應符合共有人之全體利益, 為有理由(分割遺產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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