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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彰化/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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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被檢方以其於民國108 年1 月1 日凌晨3 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及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5 顆而持有之。嗣於108 年1 月1 日凌晨3 時許,A駕車停放在某宮廟附近,將車內槍枝子彈寄託予B加以藏放,於同年1 月13日上午11時40分許,B會同警方前往苗栗市某處矮牆內,查獲槍枝子彈,而認A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予以起訴,經法院一審判A無罪後,檢方不服提起上訴,AA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認為B對案發過程各項重要情節所述前後不一,其證詞不得遽採為不利A認定之基礎,經法院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二審仍駁回檢方之上訴,維持A之無罪判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日期:1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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