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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 彰化/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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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被檢方以其胞弟B於110年5月15日8時許,以交付欠款為由,誘騙C於110年5月15日9時18分許前往某便利商店前會合,D駕駛小客車附載B、A抵達並與C見面後藉故要求上車取款,C誤以為僅上車取得款項後隨即下車而應其等要求進入車內,D等人即駕駛小客車駛離會面處所,駛至某咖啡館前某處將小客車停放在道路旁,由B在車內左後座位、A乘坐在車內右後座位,使C夾坐在後座中間座位,A、B、D三人分別以拳頭、持打火機等不明硬物、徒手掐抓、腳踢等方式,對B之頭部、頸部、背後、小腿、膝蓋等處毆打及踢踹,使B受有頭部、頸部、胸壁、背部、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並拿出空白本票1紙,要求B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票,至使B不能抗拒,開始著手填載本票必要記載事項,E於此之際由車外開門上車,見C簽發票據吞吐緩慢、未能立即並正確填妥本票應記載事項,遂以「不簽本票的話要對你動刀動槍」、「不還錢不讓你好過」、「不賠償要對你報復」等恐嚇言語,再由A、B、D三人分別以對C動刀動槍、將挾持C至山區處理抓去埋、C生命將有危險、毆打C或到學校圍堵C等危害C生命、名譽安全等事,再度出言恐嚇C,並指導C填載本票應記載事項,迫使不能抗拒之C繼續填載,E於C填載完畢後,拿取本票以審閱有無未填載妥當之處,並待C按捺指印後將本票取走,下車離去,E下車後,D繼續駕駛小客車於臺中市街道繞行,雙人在後座夾擊毆打C,嗣A、B、D三人再於110年5月15日10時15分許在某加油站附近將C丟趕下車,因此起訴認A、B、D三人及E均涉犯刑法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私行拘禁及加重強盜等罪嫌。A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認為C所簽立本票並未填載發票年、月、日,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其票據無效,故D並未有強盜取財之事實,而本案關於涉犯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私行拘禁之部分檢方所提出之證據,僅有C之證述,並未提供相關之物證做為此等犯行之補強證據,不能僅以C之單一指述即認定A有此等犯行,經法院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而判決A無罪 (強盜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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