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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彰化/法律事務所

詐欺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被檢方以其於108年6月16日凌晨0時6分許及8時55分許,在某網路遊戲以帳號暱稱「○○○」與不知情之網路遊戲幣賣家B經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並對之稱欲購買遊戲幣,B因而提供7筆代碼及以其女友C之銀行帳戶予A,A再指示其所販售手機之買家D陸續自同日凌晨0時9分許至上午9時58分止,在桃園市之某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先以7筆代碼繳費共計35,000元,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筆款項,共計35,000元至C之銀行帳戶,使B陸續在臺中某住處,經由網際網路將910萬之遊戲幣(市價70,000元)轉至前述A暱稱「○○○」指定之遊戲帳號,A因而透過上開「三方詐欺」之詐術,騙取B所有之上開遊戲幣之事實,起訴A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嫌。A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認為B所提供超商繳費代碼7筆,及C所申請之銀行號帳戶資料,僅係單純作為A收取遊戲幣價金之管道,雖A是以另行向D詐欺之犯罪所得,用代碼繳費及匯款方式支付予B,作為A向B購買遊戲幣之對價,是A仍有付款購買遊戲幣價金之意思及行為,而B嗣後無法取得全部款項,應屬A未依契約本旨履行給付而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情,並非主觀上自始即無清償購買遊戲幣之款項予B,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自不構成詐欺罪,經法院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而判決A無罪(詐欺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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