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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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被檢方以其為彰化某社團協會之秘書,於民國109年3月2日9時13分許進入協會辦公室,以徒手開啟櫥櫃竊取會議手冊1本得手之事實,起訴A涉犯刑法之竊盜罪嫌。A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認為A所拿取之會議手冊,係自己於開會時所領取並書寫筆記,自屬A所有,且不因A將會議手冊置於協會之櫥櫃即變為協會所有,是A取回自己所有之物,自不構成竊盜罪,經法院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而判決A無罪。(竊盜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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