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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彰化/法律事務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A被檢方以其於109 年5 月18日12時許,用行動電話與B聯繫欲以3 萬2000元之價格出售海洛因1 錢予B後,於同日13時23分許,駕駛甲車至南投某宮廟前廣埸,交付海洛因1 錢予B,並向B收取1 萬6000元之事實遭起訴涉犯毒品危害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D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認為檢方所提出之證據,僅足證明A有與B碰面之事實,並未提供相關之物證如扣押之毒品、價金及交易之監視器畫面,而無法證明被告陳秀梅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法院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而判決A無罪,檢方不服仍提起上訴,二審仍駁回檢方之上訴,維持A之無罪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5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日期: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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