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權登記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情概要: A保險公司承保B保險公司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期間自民國102年9月1日起至103年9月1日止,追溯日為100年9月2日,承保範圍約定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應負賠償責任時,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A保險公司就超過自負額之部分負理賠責任。C為B保險公司之員工,自101年1月31日起至102年6月6日間,假借職務之便,將其代收保戶繳交之保險費、保單貸款清償款及代B公司退還保戶之保險費餘款共新台幣(下同)1,958,000元侵占入己,為B保險公司發現後,A保險公司已依保險契約賠付B保險公司1,762,920元(被保險人之自負額為10%)。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A保險公司已代位取得B保險公司對C之損害賠償債權,而為C之債權人。C卻於102年7月10日將其名下坐落甲地及其上之乙屋出售移轉予D,並於同年月31日完成移轉登記,A保險公司認為C賤售甲地、乙屋有害其債權,即向法院對C、D提起撤銷系爭甲地、乙屋買賣契約及將甲地、乙屋之所有權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D即前來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論,本所律師主張,C、D兩人間之甲地、乙屋交易價格合於客觀價值,甲地乙屋買賣行為應非屬詐害行為。且C出售甲地、乙屋得款後,係用以清償其他債權人之債務並減少其消極財產,C之總體財產價值並未因本件有償買賣而減少,其償債能力應未受影響,本件買賣行為並無侵害A保險公司債權之詐害行為,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主張有理由,駁回A保險公司之訴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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