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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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與B等6人共有甲地,多年來因雙方就甲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前來本所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甲地之強制分割,後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所提之分割方案,所劃設之每筆土地地形均為完整長方形,且均單面面臨所留通路利於使用,於經濟發展有利,並考量共有人B、C、D、E就甲地持有比例所持應有部分均為24分之1,換算面積約40.66平方公尺, 如將甲地再予以細分,除與分割共有物減化共有關係之意旨相違外,分割取得之面積仍然過小而無法供建築使用,有悖於土地之經濟效益及兩造之利益。以及全體共有人建物使用現狀,於分得之土地合理使用可能範圍內儘量保持建物不致遭拆除,屬妥適之分割方案而採納(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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