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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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男不顧B男之配偶C女有婚姻關係,常糾纏、追求C女,B男為解決此糾紛,要求A男賠償B男新臺幣100萬元,由B男將賠償金分配捐助予慈善機構。於民國108年3月24日下午4時25分許,A男傳簡訊予B男,表示同意B男提出之和解方案,後因B男認為A男未履約,而向法院對A男提起履行協議請求給付100萬元訴訟,B即前來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論,本所律師主張倘如B男所述A男與B男已成立和解,則本件事涉金額甚鉅,A男基於保護自身權益立場,理應會要求簽署書面,讓B男表明拋棄刑事及民事追訴權利,以供日後訴訟上佐證,始符常情。可見B男之主張,與民法上規定和解成立要件有間,尚不足以認定A男與B男業已成立和解。且B男之主張係屬為真,然B男係要求A男需將款項支付予慈善團體,屬以契約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因此B男並無向A男直接請求給付100萬元於己之權利,其訴請A男給付100萬元,並無理由云云,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主張有理由,駁回B男之訴訟(履行契約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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