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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彰化/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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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訊

 彰化/法律事務所

A、B曾共有之甲地,經雙方在法院成立訴訟上調解,辦理分割登記後,由A取得乙地,而B則取得丙地。然B於協議分割登記後,卻仍未將乙地上、屬於B所有丁鐵皮建物、戊之鐵皮貨櫃拆除,已妨害A於乙地之使用收益,故本所律師為A向法院對B提出拆除地上物之訴訟,並返還乙地。B雖辯稱其是於分割前,經分割前甲地之原共有人C同意後才搭設丁、戊之地上物,並提出契約書為證,然法院仍認定縱使B有與分割前甲地之原共有人C就分割前甲地成立分管契約,並經C之同意後才搭設丁、戊地上物,但該分管契約亦已因A、B協議分割甲地,並辦畢分割登記,而生終止之效力,不得再為丁、戊地上物合法占用乙地之正當權源,而認定B應將坐落乙地上之丁、戊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之乙地騰空返還予A(拆屋還地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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