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法律事務所

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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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B、C、D共有甲地及其上乙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因A、B、C、D未能達成甲地及乙建物之分割協議,本所律師受A之委託向法院提起甲地、乙建物之強制分割,所提出的分割方案為變價分割(亦即將甲地、乙建物予以法拍,法拍後之價金由A、B、C、D依照持分比例分配取償)經法院認定甲地、乙建物透過變賣方式,基於市場之自由競爭,可使甲地、乙建物之市場價值得以極大化,對於全體共有人而言,自屬有利,並可使甲地、乙建物所有權歸屬與使用關係均趨於一致,而使物之交易及使用關係單純化,進而促進其經濟價值,而准許變價分割(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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